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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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債權人 張素枝 債務人 吳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通知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