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債權人 李秉樺 債務人 黃建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簽發之本票貳紙,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利息等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之卷證資料漏載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無從確認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故經本院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102年7月2日合法送達在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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