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韓秀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志┌────────────────────────────────────┐│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沈長達 │花蓮一信中華分│104年7月5日│10,395元│R0000000│554-9││││社│││││├──┼───┼───────┼──────┼─────┼────┼───┤│002│沈長達│花蓮一信中華分│104年8月5日│10,395元│R0000000│554-9││││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