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謝依芸 被告 潘金選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溫宗玲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