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原告 端木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益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11,235,000元,後具狀僅就其中535,000元為一部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