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聲請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對人 蘇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全字第4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已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全字第415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嗣聲請人供擔保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事實,有系爭假處分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10月26日新北院英112司執全月字第478號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15頁)。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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