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34號
原告 蔡旻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顏宏 律師
朱茵 律師
被告 楊含容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張佳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四樓,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於臺北市○○區○○街○○○號地下之地址,實為被告所經營星澤國際有限公司之地址,並非被告住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