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34號

原告 蔡旻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顏宏 律師

朱茵 律師

被告 楊含容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張佳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四樓,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於臺北市○○區○○街○○○號地下之地址,實為被告所經營星澤國際有限公司之地址,並非被告住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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