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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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甲○○、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零陸佰肆拾元(6,000×12〈月〉×9.87〈平均餘命〉=710,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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