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 簡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1,638元【計算式:89.94平方公尺×22,700元(公告現值)=2,041,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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