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1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孫飛虹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朱淵深 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朱淵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並陳報相對人何時起在新北市板橋區租屋居住及有無居住過戶籍址之事實,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