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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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鈺婷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沈慧玲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9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林鈺婷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35元│0000000000│12月24日││點七五││││507│起│││├──┼───┼─────┼──────┼──────┼───────┤│004│新臺幣│林鈺婷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624元│0000000000│10月09日││點七五││││507│起│││├──┼───┼─────┼──────┼──────┼───────┤│005│新臺幣│林鈺婷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8384│0000000000│09月13日│││││元│507│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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