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1號聲請人 王美閎 即 王蓁羚 即 王素月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名下及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16日至103年12月15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㈢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1年12月至103年12月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㈣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自101年12月16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㈤目前打零工之工作找尋來源?若有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㈥應補正或說明:││①聲請人與何人同住?││②所居房屋之所有人為何人?││③有無房租之支出?││④倘若有房租支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