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21萬6千元,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無法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如訴之聲明所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二十一萬六千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所簽發無誤,但票據已罹於時效,而且被告與原告並無借款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等情,業
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6紙可證,應堪採信。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6紙支票均已罹於票據時效等語,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均為82年,早已罹於時效,故被告前揭抗辯即有理由。況本院於被告提出支票時效抗辯後,依法行使闡明權,向原告闡明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原告是否還有其他權利欲主張,原告仍未主張,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附表】
┌─┬──────┬─────┬─────────┬────┬──────┬─────┐│編│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提示日││號│(民國)││││(新臺幣)││├─┼──────┼─────┼─────────┼────┼──────┼─────┤│1│82年10月22日│SY0000000│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丙○○│10萬元│未提示│├─┼──────┼─────┼─────────┼────┼──────┼─────┤│2│82年10月31日│AC0000000│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丙○○│10萬元│未提示│├─┼──────┼─────┼─────────┼────┼──────┼─────┤│3│82年11月22日│SY0000000│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丙○○│10萬元│未提示│├─┼──────┼─────┼─────────┼────┼──────┼─────┤│4│82年12月16日│SY0000000│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丙○○│31萬6千元│未提示│├─┼──────┼─────┼─────────┼────┼──────┼─────┤│5│82年12月22日│SY0000000│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丙○○│10萬元│未提示│├─┼──────┼─────┼─────────┼────┼──────┼─────┤│6│82年10月30日│SY0000000│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丙○○│50萬元│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