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2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帆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3「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3「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之記載,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