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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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洪德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慶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