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洪德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慶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秀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