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謝承祐 被告 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主張合夥事業即「軒宇車漆改造行」自營業以來均為虧損狀態,故以商業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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