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張元奇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啟明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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