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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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其中大麻驗餘淨重零點伍玖貳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瓶(含瓶罐壹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凱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0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瓶(驗餘淨重0.2540公克)、大麻1包(驗餘淨重
0.592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本院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瓶(驗餘淨重
0.2540公克)、大麻1包(驗餘淨重0.5928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參,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及瓶罐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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