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58號聲請人 陳麒順代 理人 賴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58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