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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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59號聲請人 王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臺北老松郵局/ 許秉恬 臺北北門郵局109年10月7日225,000元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