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04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八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九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模型槍十三支,係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請報備持有之槍枝,雖經檢察官以不具殺傷力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0號處分不起訴,然上開槍枝經送請內政部鑑驗結果,認其內均含有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其他各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為違禁物,從而,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許將如附表所示之十三支槍枝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
(一)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依法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請報備持有公告查禁如附表所示之「模擬槍」,而各該申請報備之槍枝槍管均已堵塞封死,應不具殺傷力,僅因該等槍枝係模擬真槍,符合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之規定,亦符合內政部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合內警字第0九四0一00四六六號令對模擬槍枝之釋示,故提出申請。而被告所申請報備之模擬槍枝,均可至德國原廠網站搜尋相關資訊,且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0號不起訴處分書,亦認定被告係依法申請報備持有之「模擬槍」,依法不罰,則本件係業已依合法程序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自非屬應「沒入」之客體,原裁定卻仍宣告沒收,自有違背法令之處。
(二)被告所持有之模擬槍十三枝,自購得始即為組合完整之型態,從未將之拆卸分離,更非分別購買各部分零件後組合完成,此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所指之持有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之情形,明顯有別。原裁定竟將「模擬槍」之各部份分別認定之,無異係割裂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實質上已架空依法申報模擬槍之人,本於上揭規定合法持有模擬槍之空間。縱認系爭模擬槍內部分零件確屬各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違禁物,惟系爭模擬槍之「槍管」部分,即非屬其他各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然則原裁定卻全部宣告沒收,自難謂合法等語。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本件被告因持有如附表所示十三把槍枝,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請報備,嗣經鑑定屬「其他各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而以違禁物宣告沒收,固非無見。
惟查:
(一)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利用網路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十三支槍枝,並於內政部、經濟部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台內警字第0九四0一00四六六號、經商字第0九四0二0五二一九0號公告查禁後,於公告期限六個月內(自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止),備妥相關文件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驗驗及核發執照,而生本案,有電子郵件、申請書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十三支扣案可供佐證。
(二)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原對德國進口之「模型槍」設有特別規定,以別於「制式槍枝及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十三支各口徑槍枝,均屬「德制金屬模型槍」,且其槍管內均具阻鐵,不具殺傷力,有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刑鑑字第0九五00二九六九0號「槍彈鑑定書」一件在卷可稽(附偵字第一四八八0號卷第三十二頁以下),則上開槍枝應屬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模型槍」甚明。而依修正前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單純持有「模型槍」並不違法,須「改造」該模型槍, 車通 (或更換)其槍管具殺傷力後,始對該「改造模型槍」科以刑責,此觀上開法條規範之要件甚明。又因「改造模型槍」並非槍枝之專有名詞,適用上易生爭議,故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時,廢止第十條之規定,將此併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範圍,依同條例第八條論科;另對坊間各類型仿造制式槍枝之「模擬槍」充斥,為避免不法之徒利用將之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槍枝,爰將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納入公告查禁物品,增訂該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若有違反,則以行政罰之「沒入」處分,此觀該條例之修正草案總說明自明。是「模型槍」若予改造成有殺傷力之槍枝,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處斷;若未予改造,而符合新法「模擬槍」之要件,則應依該條第二十條之一所定行政程序處理。
(三)本件被告係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增訂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經內政部、經濟部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公告,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後,依該公告在期限內(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止),向縣(市)警察局申請報備查驗,業如前述。而依該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其所「模擬槍」係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又模擬槍若「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始予公告查禁,非指「模擬槍」均列為公告查禁之物。依上開公告內容,所謂須查禁之「模擬槍」其要件,係指⑴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⑵槍枝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個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以桃警保字第0九五000七0一六號函,認系爭槍枝「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公告模擬槍」,惟其說明第二項第一款卻載「槍枝經大步拆解檢視,機械性能良好且連動正常,認均屬原設計以發揮打擊底火機械結構之槍枝」,似又符合上開查禁「模擬槍」之要件,其認定之標準究為何,關係本案能否沒收之依據,允宜查明。
(四)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故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六)台內警字第八六七0六八三號函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種類,其中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其主要零件為槍管、槍身、扳機、撞針、擊錘、轉輪、滑套、彈匣;而子彈之主要零件則為彈殼、彈頭、撞針、壓力板、縱火劑、毒劑、引信、傳爆管、雷管、火藥等物。且以上所指零件須未經加工、改(製)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或未經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條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者,始足當之。衡諸上開法條揭示之內涵,本條例所管制之槍枝構成要件有二;其一須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其二須具殺傷力。縱令原廠製造之制式槍枝因故無法發射,或改造槍枝雖可發射而不具殺傷力,均因不符構成要件,無法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管制槍枝論處,於此始行判斷是否成立同條第二項公告管制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問題,此乃第四條第二項為防止不法之徒利用化整為零,逃避法律制裁之立法目的。易言之,主要組成零件之管制範圍,應以該零件自始即供製造管制槍枝使用,且為主要部分者為限;反之,如自始即僅供組成玩具槍使用者,要無追訴餘地。否則,以現今科技,目前充斥社會之類似真槍玩具槍,無論外觀、材質及其零件、構造等,幾與真槍相仿,其零件如不予排除管制,縱令不具殺傷力或無發射功能,持有者仍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虞,如其因而必須面臨刑罰制裁,或發生輕罪重罰結果,恐有過於嚴苛之譏,應非立法原意。而內政部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針對「玩具槍組成零件是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管制範圍疑義」所發(八八)台內警字第八八七一六三五號函,及法務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法檢字第0二八七八九號函,對「零件」之定義亦均同此見解。本件附表所示「模型槍」本屬可合法持有之物(依修正前第十條之規定),而同條例第十三條對「零件」之處罰規定並未修正,何以增列第二十條之一,對「模擬槍」施以行政管制後,其原可合法持有之「(未改造)模型槍」非屬「模擬槍」,反成為「不合法之零件」,並得為可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其依據為何,亦有待商榷。
(五)縱認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十三支槍枝,其內均含有「違禁物零件」,但依上開鑑定書之內容觀之,各零件部分似屬可分,則應僅就具違禁物性質之「零件」部分單獨沒收,始符規定。原裁定竟將如附表所示槍枝十三支全部宣告沒收,亦有不當。
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所據,本件抗告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調查裁定,俾期詳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附表:
┌───┬────┬──────┬───────────────────────────┐│編號│數量│槍枝管制編號│鑑驗結果│├───┼────┼──────┼───────────────────────────┤│1│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2│1支│0000000000│係西德UMAREX廠BROWNINGMod.GPDA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C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3│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COLTDetectiveSpecial型口徑0.380吋金│││││屬模型槍,槍號為M00000000,經檢視,槍管及轉輪彈倉內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4│1支│0000000000│係德國Weihrauch廠HW94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695│││││37,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5│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RG96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6│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NauserHSC90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MWO0361,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7│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VEKTORCP1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6181│││││33,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8│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WaltherP9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B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9│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WALTHERP88COMPACTMod.88-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Z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0│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ReckMiami92F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Y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1│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Geco225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I240│││││03641,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2│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WaltherP22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L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3│1支│0000000000│係德國CunoMelcher廠SigSauerMod.P23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30424,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