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 朱冠霖 兼法定代理 艾林 (ARINSUNARSIH)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張育瑋 律師 陳明 律師被告SUCIPTOADIPRAYOGA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按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表明兩造均為外國人,起訴狀亦載明本件應適用印尼民法之規定,爰命補正印尼民法及中譯本到院。
三、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SUCIPTOADIPRAYOGA為夫妻關係,然未具提出兩造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