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祐青選任辯護人陳怡均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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