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 許裕欣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尚有裁判費72,869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1份、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