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秋良
温又儒
一、債務人陳秋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陳秋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秋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温又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