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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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
原 告 望廣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