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聲請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對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