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遷出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黃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被告遷出登記,係屬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