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詹家永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 律師被告 游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