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38號原告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正
一、上列原告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逸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