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丙○○
乙○○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一)、(二)、(四),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中,僅見原告丙○○之簽名,而未見原告乙○○、甲○○之簽名或蓋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應補正原告乙○○及甲○○之簽名或蓋章。
(二)原告於起訴狀內僅泛稱被告向原告3人借款,未詳加敘明各借款日期、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得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之具體原因事實,以資特定。
(三)就上開補正事項,原告應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計算式:40萬元+12萬元+23萬元=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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