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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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 羅淑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章文傑 律師 林婕芸 律師被告 黃清福 000000000000000
吳瓊雄 胡雲月 被告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中 被告 蘇永平
楊珊珊 蘇宜玲 李國豪 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許才仁 被告 簡智偉
趙鎂 黃凱鈴 余哲銘 吳淑娟 黃育民 被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孟芳 被告 鄭勝春
吳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2,0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8,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