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安(原名游正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正安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正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時間,在桃園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店長 劉得祺 管領之附表所示物品共9次,得手後未結帳即食用殆盡。嗣劉得祺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告訴人劉得祺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第27-34頁,本院卷第27頁)。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4張(見偵卷第37-48頁)。
(三)被告楊正安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前揭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有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道取財,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
遭竊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3,861元,見偵卷第33頁)、被告犯後態度(於警詢時坦承犯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於本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詳如附表所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上開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得物品│宣告刑及沒收│├──┼───────┼───────┼───────────────┤│一│108年8月28日│BAR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11時36分至│4罐、涼麵1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中午12時35分│(聲請簡易判決│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處刑意旨未論及│中)肆罐、涼麵壹碗、滿漢大餐泡││││此部分,應予補│麵壹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充)、滿漢大餐│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泡麵1碗│。│├──┼───────┼───────┼───────────────┤│二│108年8月29日│BAR啤酒(小)│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11時40分至│6罐、炸雞腿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中午12時3分│飯便當1個、品│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客洋芋片2罐│小)陸罐、炸雞腿油飯便當壹個、│││││品客洋芋片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108年8月31日│BAR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下午3時16分至│4罐、品客洋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時45分│片1罐│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中)肆罐、品客洋芋片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108年9月1日│BAR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11時27分│5罐│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中)伍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108年9月2日│一度贊泡麵1碗│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7時43分至│、札幌拉麵泡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0時32分│碗、BAR啤酒(│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一度贊泡麵││││中)5罐、皇家│壹碗、札幌拉麵泡麵壹碗、BAR啤││││奶茶1罐、炒米│酒(中)伍罐、皇家奶茶壹罐、炒││││粉便當1個(聲│米粉便當壹個、ASAHI啤酒壹罐、││││請簡易判決處刑│品客洋芋片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意旨未論及此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分,應予補充)│徵其價額。││││、ASAHI啤酒1│││││罐、品客洋芋片│││││2罐││├──┼───────┼───────┼───────────────┤│六│108年9月9日│BAR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11時18分至│9罐、牛肉炒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下午6時51分│便當1個、炒米│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粉便當1個、金│中)玖罐、牛肉炒麵便當壹個、炒││││牌啤酒1罐、金│米粉便當壹個、金牌啤酒壹罐、金││││莎巧克力1條│莎巧克力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七│108年9月12日│BAR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9時21分至│6罐、海尼根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下午6時4分│酒5罐、品客洋│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芋片1罐│中)陸罐、海尼根啤酒壹罐、品客│││││洋芋片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八│108年9月14日│BAR啤酒4罐、│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下午5時31分至│涼麵1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下午5時32分││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啤酒肆│││││罐、涼麵壹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九│108年9月15日│海尼根啤酒4罐│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上午8時53分至│、品客洋芋片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下午3時38分│罐、BAR啤酒8│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海尼根啤酒││││罐│肆罐、品客洋芋片壹罐、BAR啤酒│││││捌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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