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八號
自訴人甲○○具保人即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