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祥杞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展義
鄭建國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