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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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金上重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若庭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蔡天德
陳堉銓 (原名 陳智敏林詣晨 薛智伊 彭永宏 王偉龍 前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被告 張依瑄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王菁
陳沛綸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黃誠宗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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