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21號再審原告 朱建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盧炳華 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9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肆佰零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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