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43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賴建誠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查異議人即受刑人賴建誠(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撤銷原判決,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是「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倘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案之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遂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準此,受刑人此部分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