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聖閔
籍設臺中市○○區○○路○號(臺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聖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聖閔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9年度簡字第
133號),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109年12月1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10號函核准假釋乙情,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