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献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献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献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献進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4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10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雖屢經上訴,終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自網路下載列印之判決書暨判決書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12日│102年03月19日│102年0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6號│字第416號│字第416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2號│102年度訴字第372號│102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31日│102年07月31日│102年07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21│102年度台上字第4521│102年度台上字第452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11月06日│102年11月06日│102年11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4月07日│102年06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6號│字第1206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2號│102年度訴字第7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31日│103年01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21│102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號││││├────┼──────────┼──────────┼──────────┤││判決│102年11月06日│103年03月0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