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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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欒澤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