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陸捌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8月19日17時40分許,查獲被告蘇明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68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8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卷第38頁)在卷可稽,因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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