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楊木根
楊燕鑾 被告聯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需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