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黃秋雲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告 許文隆
黃文男 許惠津 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附表一編號4「臺中市○○區○○里○○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