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己○○○○○○○○○○、庚○○○○○○○○○○、乙○○○○○○○○○○、戊○○○○○○○○○○、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 高張淑珠高碧霞高定源高真月高聖言高廷易高行建 有無向管轄法院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被繼承人 高德和 之函文(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僅能查詢自103年6月1日起至查詢當日一、二審法院依法應為公告之家事裁判)。
三、債務人高行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高張淑珠、高碧霞、高定源、高真月、高聖言、高廷易、高行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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