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 徐榕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葉怡妙 、訴外人 蔡惠堂 核發支付命令(蔡惠堂部分之聲請駁回),惟被告葉怡妙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