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李長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雲林縣泉州國民小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何利害關係?並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
二、足資釋明相對人為合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之證據。
三、聲請裁定變更之規定,與原規定之對照表;是否經董(理)事會議通過?並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如簽到簿、會議記錄等)。
四、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變更之意見為何?並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