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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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3,861元,及其中新台幣333,385元自民
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10,476元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4,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8日邀同訴外人 趙陳紋
為連帶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期限至
98年7月28日止,約定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自撥款
日起算滿6個月之次日起,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
分之3.47機動計息(加碼後現為百分之7.66),借款期間應
按月攤還本息,否則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並應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並應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另被告於93年4月22日向原
告申請現金卡貸款,最高可動用額度為3萬元,期限為1年,
到期後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7.99
計算,並應於每月21日繳款,逾期未繳款,並應按前開方式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定繳納,計尚欠本金343,861元
(50萬元借款部分積欠本金333,385元,現金卡部分積欠本
金10,47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全部一次清償等情,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借據、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
交易明細查詢及簡易資料查詢、存放款利率表為證,堪信為
真實。其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借款
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付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裁判費及公示送達登報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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