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筱萱 (即 洪國順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1年5月6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