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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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語珈 被告 曾國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